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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条款

(IBS 电子有限公司)


1. 所有交易均应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进行解释。


2. 除非获得 IBS 的授权,否则销售订单不得取消或更改。报价适用于买方被告知之日起六(6)个月内接受整个订单,在此之后,卖方可以选择增加或减少报价。


3. 任何一方均不对罢工、原材料短缺、运输延误或其他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意外事件造成的交货延误负责。


4. 标准超过/低于装运公差为订单数量的10%以内。


5. 所有货物均为 FOB 装运点交货(卖家不承担运费)。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IBS 电子有权选择运营商。买方对材料在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6. 一切 IBS 电子因物料的销售、购买、交付或加工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7. 发货须经 IBS 电子信贷部门批准。如果买方未能履行付款条款,IBS 电子可能会推迟进一步发货或取消一切未发货余额。买方同意按要求支付因买方违约而导致 IBS 电子产生的所有合理收款费用。


8. 买方应在收到所有货物后立即对其进行检查,并可拒收任何损坏、有缺陷或在任何方面不符合制造商规范的货物。如需拒收任何货物,若货物损坏,买方必须在收到货物后七(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若货物未损坏但不符合制造商规范,则应在三十五(35)天内通知卖方,提供买方的收据,并申请退货物料授权(“RMA”)编号。除非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买方的拒绝及原因,否则将最终推定货物已被接受。在收到书面 RMA 编号后的十(10)天内,买方应将已预付运费的拒收货物退还给卖方,并在纸箱外侧显示 RMA 编号。卖方保留拒绝接受任何未显示 RMA 编号的拒收货物的权利。


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本协议,包括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制造商的规范,卖方应自行选择更换货物、退还购买价格或贷记买方账户,前提是 a)在上述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对所有的缺陷进行详细解释,b)将货物退回卖方,以及 c)卖方对此类货物的检查应向卖方披露,缺陷确实存在,且不是由事故、误用、疏忽、更改、运输中的损坏、误操作、不当安装、维修或不当测试引起的。


9.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十(30)日内支付。IBS 电子保留要求提前付款或 COD 的权利。装运物料的所有权应继续归属于 IBS 电子,作为其财产,直至全额支付。


10. IBS 电子担保,在此购买的产品将符合相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IBS 电子承担的责任都不得超过支付给 IBS 电子的购买价格。IBS 电子明确否认本协议中未提及的担保。IBS 电子对产品的适销性、适用性或任何专利或版权的有效性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IBS 电子不对买方或任何其他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安装产品的设备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利润损失或损害、因违反保修、违约、疏忽或违法任何其他法律而造成的间接或其他类似损害承担责任。


上述条款和条件代表了 IBS 电子与买方之间关于销售本协议项下供应物料的协议,除非 IBS 电子和买方就销售上述物料签订了新的书面合同,否则不得修改上述协议。